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原則採許可制
作者:林明綺 地政士
時事話題3
◎112.7.1以後,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原則採許可制,究竟時點如何認定?私契簽約日?公契立約日?登記日期?
一、 不動產從簽約到登記完成其中有各種日期,本文僅先就三種日期說明:
(一) 私契簽約日:即債權契約簽約日,預售屋簽約日、成屋買賣契約簽約日。(簡易分辨-條文一大堆的那本買賣契約書就是所謂的私契)
(二) 公契立約日:又稱原因發生日期,檢附給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的「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上所填載的立約日。(簡易分辨-表格式的契約)
(三) 登記日期:地政登簿人員將產權移轉登記資料KEY-IN登記簿當日即為登記日期。
二、 目前內政部定調以【私契簽約日】為準,舉例:
(一) A公司於98.1.1簽約購買預售屋建造所載用途為【集合住宅】,112.12.1才送件至地政事務所登記原因買賣,屬於112.7.1新法生效前已成立買賣契約者,不適用新法規範,即無須檢附許可文件。
(二) B公司於112.6.30簽約購買成屋,謄本所載用途為【住宅】,112.8.1才送件至地政事務所登記原因買賣,屬於112.7.1新法生效前已成立買賣契約者,不適用新法規範,即無須檢附許可文件。
(三) C公司於112.6.30簽約購買成屋,謄本所載用途為【住宅】,因貸款因素與資金不足賣方同意延後登記,又為避免逾期報稅或送件有罰鍰問題,雙方於113.6.30報稅,並將公契立約日填113.6.30,完稅後於113.7.15送件至地政事務所登記原因買賣,此仍屬於112.7.1新法生效前已成立買賣契約者,不適用新法規範,即無須檢附許可文件。
(四) D公司於112.6.30向仲介下斡旋,112.7.1與賣方簽約購買成屋,謄本所載用途為【住家】,112.7.15送件至地政事務所登記原因買賣,因私契立約日112.7.1,故應適用112.7.1新法,即須檢附許可文件。
(五) E公司於112.6.30與屋主簽買房意向書,112.7.1與屋主簽約購買成屋,謄本所載用途為【住家】,112.7.15送件至地政事務所登記原因買賣,因私契立約日112.7.1,故應適用112.7.1新法,即須檢附許可文件。
三、 因以私契立約日作為認定標準,官方無從得知立約日是否為施行前之日期,內政部擬請地政事務所於審查時要求私法人檢附私契供查核。
◎結論:
一、 6月初內政部有就業者進行政令宣導,當時業者最關心的是日期如何認定的問題,起初內政部長官無法理解為什麼公契日會跟私契日不同,經業者說明例如預售屋私契立約日不可能與公契日立約日相同,就預售屋部分已確定是私契立約日為準,然就成屋部分當場未有結論留待內部會議後會把此議題納入QA公布解答。
二、 再經電話多次詢問內政部地政司,透過某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多次洽詢內政部地政司,僅能說目前官方定調無論成屋、預售屋均以私契立約日判斷是否要適用112.7.1新法,是否會有變數留待時間來證明。
三、 那可否倒填日期?本事務所一向奉公守法,絕不做違法之事,倒填日期涉及刑法偽造文書,又買賣交易過程最忌諱有把柄在對方手上,後果明理人想想就知道值不值得冒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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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人說話要有憑有據
112.6.9行政院 院臺建字第1121025278號令
中華民國112.2.8修正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第4條、第47-3條、第47-4條、第79-1條、第81-2條、第81-3條第1項及第81-4條,定自112.7.1施行。
►平均地權條例第79-1條
1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但私法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2前項許可之文件有效期限為一年。
3私法人取得第一項房屋,於登記完畢後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但因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移轉或讓與者,不在此限。
4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第一項許可案件,得遴聘(派)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
5第一項規定適用範圍、許可條件、用途、使用計畫內容、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免經許可情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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