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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 買賣移轉

  • 民法第345條第一項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而民法758條第一項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通常房屋或土地買賣時,他方或仲介有指定代書辨理時,擔心立場有偏頗無法完整兼顧到我方的交易安全時會再自已指定代書來參與協助辨理。

  • 簽約
  • 用印
  • 報稅
  • 貸款完成
  • 完稅
  • 登記(所有權與抵押權登記)
  • 領取權狀
  • 結清款項
  • 點交
  • 1、身分證正本
    2、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賣方為公司法人時,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或抄錄本)
    3、便章(買方)、印鑑章(賣方)(賣方為公司法人時,需備妥公司印鑑大小章)
    4、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5、一年內申請之印鑑證明書一份(用途不限或是不動產登記)
    6、賣方委託代理人簽約之授權書
    7、其他文件(如車位使用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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