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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而民法758條第一項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是以贈與不動產需登記才有物權效力。
1、身分證正本 2、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贈與人為公司法人時,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或抄錄本 3、便章(受贈人)、印鑑章(贈與人)(贈與人為公司法人時,需備妥公司印鑑大小章) 4、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5、一年內申請之印鑑證明書一份(用途不限或是不動產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