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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 遺產繼承

  • 家人有人往生...
    有財產者 - 六個月內要辦理繼承
    有負債呢 - 辦理拋棄繼承
    不清楚財產大於或小於負債 - 限定繼承

  • 依民法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

    同法第44條,未依限辦理遺產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罰鍰。
    土地法第73條,繼承登記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罰20倍。同法第73條之1,列冊管理15年仍未辦理登記則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 申請戶籍謄本(現戶及除戶)
  • 查詢被繼
    承人遺產
  • 申報遺產稅
  • 繳納遺產稅
  • 地方稅查欠(各項稅款是否已完納)
  • 繼承登記
  • 結案領權狀
  • 1、除戶謄本(被繼承人)
    2、現戶謄本(繼承人)
    3、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找無以切結書代替)
    4、繼承系統表
    5、遺產稅單
    6、分割協議書(僅分割繼承需檢附)
    7、印花稅繳清證明(僅分割繼承需檢附)
    8、一年內申請之印鑑證明書一份(用途不限或是不動產登記)(僅分割繼承需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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