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制豪宅交易所得稅計算
首先 區分適用對象105.1.1以前取得房屋者出售房屋時適用舊制課稅,若是105.1.1以後取得房屋出售者,即適用房地合一稅稅制,依房地合一稅規定計算稅額並應於限期內申報完成並繳稅,房地合一稅之稅制下並無針對豪宅之例外規定。
故105.1.1以前取得之房屋,於今年114年以後出售,依稅局公布之總價或單價為認定標準,若出售價格達標即會被認定為豪宅,則依豪宅的計算方式課財產交易所得稅。
計算稅額前須先確認是否可以取得原始成本之證明,例如前手之買賣契約等分為兩種情況。
情況一
若能舉證原始取得成本,計算算式為 售出總價扣除成本之利得將歸屬房屋部分以20%計算所得,並將該所得計入賣方當年度之綜合所得中依個人綜合所得稅率計稅。
情況二
若不能舉證原始取得成本,則以出售當年度房屋評定現值佔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總和之佔比為房地比,以售出總價乘上該房地比為歸屬房屋部分以20%計算所得,並將該所得計入賣方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中再依個人綜合所得稅率計稅。
舉例
- 以台北市某屋賣方於103年6月去得取得,今年出售價格為總價4千500萬單價150萬,該房屋交易所得屬於舊制範疇。
- 該賣方若可舉證取得成本為3千萬,其屬房屋價值佔4成,則以賺取之價差1千500萬乘上40%再乘上20%計算賣方售屋所得為120萬,賣方須將該120萬所得併入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
- 若賣方無法舉證取得成本,以當年度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現值計算出房地比歸屬房屋部分為40%,則以售出總價之4千500萬乘上40%再乘上20%計算賣方售屋所得為360萬,賣方須將該360萬所得併入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
未修法前豪宅認定並無設定單價標準,則該屋所得可依房屋評定現值之48%計算所得,若該屋年限已久則房屋評定現值若只有100萬,則只需認列48萬為售屋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