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契約審閱期幾天?審閱期怎麼算?
預售屋契約審閱期幾天?審閱期怎麼算?
作者:林明綺 地政士
◎小明113.12.7到預售屋接待中心,經銷售人員大力介紹鼓吹之下,下訂紅單,並向銷售人員拿取預售屋買賣合約審閱本,銷售人員告知最快五日後可簽約,雙方並約妥113.12.12到接待中心簽約,請問是否符合預售屋審閱期規範?
一、預售屋審閱期幾天?
依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預售屋應給予買戶之契約審閱期間不得低於五日。
二、審閱期怎麼算?
(一)民法第120條第2項,以日定期間者,始日不計入。
(二)民法第121條第1項,以日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三)判例:
「本件第一審之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係於六十八年九月三日送達於被上訴人,按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或期間,其計算依民法之規定,以日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並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民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則自送達之翌日即九月四日起算,至九月十三日止始滿十日,第一審係定於六十八年九月十三日行言詞辯論,即屬違背關於十日就審期間之規定。其准由上訴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訴訟程序自有重大之瑕疵。」(69年台上字第1522號)
三、結論:
113.12.7攜回合約當日不算,113.12.12為審閱期末日,如113.12.12簽約等同小明僅享有4日審閱期(113.12.8~113.12.11),違反應給予買方審閱期5日的規範,小明最快能簽約日期為審閱期滿隔日即113.12.13才屬適法。
速算小秘訣-->預售屋攜回合約日期+6可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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