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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是什麼?地上權跟租賃有什麼不同?

◎地上權是什麼?地上權跟租賃有什麼不同?

作者:林明綺 地政士

 

一、名詞解釋:

(一)、地上權:

  1. 普通地上權: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2. 區分地上權: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二)、租賃: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二、兩者簡易比較:

項目

地上權

租賃

債權/物權

物權

債權

效力

對世效。

可以對任何人主張權利。

債之相對性。

僅能向契約相對人主張權利。

生效要件

原則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不必登記也可生效。

地租

可有可無。

-->無支付地租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必須支付地租。

-->使用借貸為無償,租賃必為有償。

不動產價值昇降調整地租

1.有地租:得請求法院增減。

2.無地租:得請求法院酌定地租。

1.定期租約:不可主張。

2.不定期租約:可以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

請求減少租金

X

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V

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可否讓與

V

X

可否抵押

V

X

存續期間屆滿

消滅

-->未辦理塗銷登記仍然消滅。

屆滿繼續使用收益,出租人未表示反對,視為不定期限繼續租約。

建築物補償

V 得請求按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

X

※因相關法律關係較為複雜,上面名詞解釋及表格僅為簡述。

 

三、結論:

地上權及租賃權二者法律上權利義務不同,各有優缺,租地建物未必設有地上權,設定地上權不等同有租賃關係,故租地建屋者最理想的狀態是與地主簽訂土地租賃契約並且設定地上權,二者同時並存可充分保障租地建屋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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