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類Article

假買賣真贈與行不行

作者:林明綺 地政士

熱門問題1

 

◎從業以來最常碰到客戶問買賣比較節稅,那可否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實際上不支付買賣價金?簡稱假買賣真贈與,假買賣真贈與是否為合法節稅方式?

 

一、何謂買賣?何謂贈與?

(一)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民法第345條第1項)

(二)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民法第406條)

二、買賣與贈與有什麼不同?

(一)  法律上意義不同:

買賣當事人間有對價關係,贈與則無對價關係,即買賣為有償取得、贈與為無償取得,更白話來說一種要給錢、一種免給錢。

(二)  登記上不同:

1. 登記原因:買賣為買賣、贈與為贈與。

2. 實價登錄:買賣需要申報實價登錄、贈與不用申報實價登錄。

3. 優先購買權:買賣如有優先購買權問題須依法為相關處理(土地法第34-1條、第104條、第107條…等)、贈與無優先購買權之問題。

(三)  稅法上不同:

1. 房地合一稅(新制):買賣需申報房地合一稅、贈與免申報房地合一稅。

2. 財產交易所得稅(舊制):買賣房屋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贈與免申報。

3. 贈與稅:買賣免申報贈與稅(除二親等間買賣外)、贈與須申報贈與稅。

4. 土地增值稅:買賣可以選擇適用自用10%的優惠稅率、贈與無優惠稅率適用。

三、非合法節稅恐會面臨刑事責任:

(一)  客戶端: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

(二)  代書端:

1.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2.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實務見解有認代書須加重、亦有認為代書免加重。

(三)  客戶及代書: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4條)

◎結論:

做假買賣真贈與屆時遭認定逃漏稅,除造成客戶負刑事責任且逃漏稅額亦會被追徵及處罰緩,可謂得不償失,已有相當多被判刑的前例,坊間仍有不少同業或客戶心存僥倖以假買賣真贈與的方式進行過戶,短期以為節稅賺到了,殊不知幾年後接到稅務機關調查被補課及裁罰付出更多金額,又官司纏身。

 

此問題的詢問熱度相當高,甚至蠻多詢問的客戶會質疑本所:「我問別所代書說有這種節稅方式,為何你們做不到?」積非成是的程度可見一斑,經本所向其分析利弊後,聰明人都知道該如何判斷選擇。

-----------------------------------------------------------------------------------------------------------------

◎相關判決(為數眾多,僅挑幾則淺顯易懂篇幅不大的供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1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85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62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447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13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28號

 

代書事務所,台北代書事務所,地政事務所,台北地政事務所,代書推薦,台北代書推薦,遺產繼承辦理,台北遺產繼承辦理,土地贈與辦理,台北土地贈與辦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