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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價分割是什麼?/台北地政士事務所

作者:林明綺 地政士
熱門問題4:共有物-我繼承的共有土地還可以怎麼處分?變價分割是什麼? -繼承持分有用嗎? 
 
◎甲死亡,遺有A屋一棟,繼承人小明、小華、小林共同繼承房屋一棟,小明想用市價賣、小華想買另外二人的持分、小林想住不想買,僵持不下,為避免逾期未辦繼承遭政府裁罰,於是小華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向法院訴請變價分割,如此小華是否能購得另外二人的持分結束共有關係?
 
一、 什麼是變價分割?
(一) 民法:
1、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
2、 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
※因此無論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均可以向法院訴請變價分割。
※小明、小華、小林共同繼承A屋,無論持分情形是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要終止共有關係又無法達成協議或有協議但有人遲遲不履行滿15年後,其中一人可向法院訴請變價分割,無須其他共有人同意。
(二) 強制執行法:
1、 強制執行,確定之終局判決為執行名義之一。(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
2、 執行名義係變賣繼承財產或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繼承人或各共有人者,執行法院得予以拍賣,並分配其價金,其拍賣程序,準用關於動產或不動產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第2項)
※等法院判決確定後,小華即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賣出的價金依法分配給共有人。
 
二、 變價分割共有人是否可主張優先購買權?
(一)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詳述如下:
1、 有優先購買權的情形:
法拍時,得標人為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則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法拍時,小華投標800萬,小明、小林未投標,最後由參與投標出價1200萬的小淵得標,此時小華、小明、小林均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以1200萬元標得A屋。
2、 無優先購買權的情形:
法拍時,得標人為共有人,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之權。
※法拍時,小華投標800萬,小明、小林未投標,最後參與投標出價最高的即小華的800萬,由小華標得A屋,此時小明、小林不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
 
◎結論:
執行上還有很多細節需要納入考量,例如稅賦是否划算,走司法程序公正、公平、公開,但未必是最佳選擇,有時因此要負擔大量稅賦,看在荷包君的面子上協商成功的機率相對高,又能圓滿、迅速解決,避免鷸蚌相爭漁翁得利的情形,夾雜恩、怨、情、仇,各自盤算的結果未必最佳,還是要共有人間願意理性解決才能獲取最佳利益。
 
總之,決定前找信任的專業人士討論才是上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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