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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本票有效嗎?本票有效?本票無效?

玩具本票有效嗎?本票有效?本票無效?

作者:林明綺 地政士

◎小明出售小資宅一戶,買賣總價新台幣1000萬元,其中買賣價金八成買方想辦青年貸款支付,地政士請買方簽發一張新台幣800萬元玩具本票給小明,玩具本票有效嗎?
 
◎買方想在本票上寫【此票據係擔保小資宅尾款用,待尾款支付後,本票據即自動失效。】小明應該同意買方的請求嗎?

 

一、什麼是玩具本票?

於一般文具店購買到印製好一本的本票,俗稱玩具本票。

 

二、玩具本票有效嗎?

依據票據法第120條內文整理,如下:

項次

本票應記載事項

沒記載會怎樣

1

發票人簽名

無效。

2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無效。

3

一定之金額

無效。

4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有效,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5

無條件擔任支付

無效,但有寫同樣意涵文字有效。

6

發票地

有效,以發票人營業或、住居所為發票地。

7

發票年、月、日

無效。

8

付款地

有效,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9

到期日。

有效,視為見票即付。

 
所以無論是玩具本票、商業本票,只要依票據法第120條法律要求的事項,即為有效票據

 

 

 

三、情況百百種:

未寫「無條件擔任支付」,但有寫「憑票准於中華民國○年○月○日支付」,本票有效嗎?

本票雖未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字樣,但已記載「憑票准於民國○○年○○月○○日支付…」,其支付並未附以條件,即與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4款所定「無條件擔任支付」之記載意義相符,故該本票不因未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字樣而無效。((75)廳民一字第1405號法律問題座談意旨)
 
結論:有效。

 

「僅供擔保114.7.15借款債權」、「擔保小資宅買賣尾款用」,票據原因關係(簽票的原因)記載在本票上,本票還有效嗎?

僅於票據正面增列系爭註記,並未對票據之流通方式為任何限制,即未違反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之規定,應認系爭本票有效,丙以該系爭票據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予准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民事類法律座談第9案)
 
結論:有效。
 
 
 

 

將下列文字寫在本票上,本票還有效嗎?

「僅供擔保114.7.15借款債權,不作他用
 
於系爭本票雖另記載「本紙本票僅供擔保借貸契約書之支付,不作他用」,然上開內容應認僅為註明票據簽發原因及用途之附記文字,而屬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事項之情形,依同法第12條規定,僅該記載不生票據上之效力,對於系爭本票之效力應無影響。(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抗更一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結論:有效。
 
「擔保小資宅買賣尾款用,尾款支付後本票據自動失效
 
所提出之本票雖有「無條件擔任兌付」之文字記載,惟上開本票另有記載「此本票係為擔保本人(公司)所開具或背書之同額支票兌現之保證,若到期兌現即同時自動作廢失效......」,此段文字內容已就本票之效力予以限制,實與本票「無條件擔任支付」之本質顯然相違,且非僅是單純闡明簽發票據之原因事實而屬票據法第12條所定「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而不生票據上效力之情形,系爭本票當屬無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結論:無效
 
不得提示或兌現,僅提供保證,欠款金額由餐廳盈餘償還」
 
系爭本票背面註記「不得提示或兌現,僅提供保證,欠款金額由餐廳盈餘償還」,該文字與本票應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之性質牴觸,即屬未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系爭本票自因而無效。(最高法院100年度台簡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結論:無效

 

 

四、結論:

地政士請買方簽發一張新台幣800萬元玩具本票給小明,玩具本票有效
 
買方想在本票上寫【此票據係擔保小資宅尾款用,待尾款支付後,本票據即自動失效。】,若此些文字寫於本票,因牴觸本票無條件擔任支付之本質,會使本票變成無效本票,所以小明不應該同意。

 

 

五、經驗分享:

不動產交易99.99%案件會有簽發本票作擔保的需求,且金額少則數十萬多則上億元,不可不慎。
 
一定要有1.發票人親簽並填寫身分證字號(核對身分證)、2.本票、3.發票日、4.票面金額、5.禁止背書轉讓。
 
要寫其他文字一定要洽詢專業人士,避免收到無效本票。
 
洽詢的專業人士,專不專業這就……,參與多場交易,上市公司、各行各業、一般民眾、代書同行、律師……等,很多簽出來的本票是無效本票,一般買賣都是買方指定地政士,所以賣方一定要仔細檢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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