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分有用嗎?共有物分割是什麼?
作者:林明綺 地政士
熱門問題5-持分有用嗎?共有物分割是什麼?
◎老王死亡,遺有台北市A、台中市B、台南市C三塊地,由小明、小華、小林共同繼承三人在三塊地各1/3,多年後恰巧小明、小華、小林分別在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成家立業,三人有意將A、B、C三塊地分成A地給小明、B地給小華、C地給小林,該怎麼結束共有關係?
一、 什麼是共有物分割?
(一) 民法:
1、 協議共有物分割: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民法第824條第1項)
2、 判決共有物分割: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民法第824條第2項)
(二) 協議-共有物分割登記應備文件:
1、 登記申請書。
2、 所有權分割移轉契約書。(要印花)
3、 所有權狀。
4、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5、 申請人印鑑證明或親自到地政事務所核身分。
6、 土地增值稅繳納或免納或不課徵證明文件(分割前後價值差額每一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以下者免附)、契稅繳納收據、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房子分割才需要)
7、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特殊個案才需額外檢附ex有抵押權)
二、 土地登記規則及相關函釋規定:
(一) 數宗共有土地併同辦理共有物分割者,不以同一地段、同一登記機關為限。(土地登記規則第106條)
(二) 共有人不完全相同之數宗共有土地,如經共有人全體協議亦得辦理共有物分割,惟其協議分割後之土地,僅得分配予該宗土地之原共有人或原共有人之一。(內政部92年7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0381號函)
(三) 協議分割共有物,如共有人之一未受配土地或未領取金錢補償,亦未領取分配價金者,不視為共有物分割。(內政部76年4月14日台內地字第 491433 號函)
(四) 好複雜上面那些規定是什麼意思?
1、 好幾筆地可不可以一起辦理共有物分割?可以。
2、 要分割的地分別在不同縣市可不可以一起辦理共有物分割?可以。
3、 要分割的地共有人部分相同可不可以辦理共有物分割?可以。
4、 要分割的地共有人完全不一樣可不可以辦理共有物分割?不可以。
5、 參與分割的人可不可以不分地也不分錢?不可以。
◎結論:
A、B、C三塊地在不同縣市,小明、小華、小林仍可以將三塊地一起透過協議共有物分割結束共有關係。
項目 |
持有情形 (共有物分割前) |
持有情形 (共有物分割後) |
小明 |
A地 1/3 B地 1/3 C地 1/3 |
A地 單獨持有全部 |
小華 |
A地 1/3 B地 1/3 C地 1/3 |
B地 單獨持有全部 |
小林 |
A地 1/3 B地 1/3 C地 1/3 |
C地 單獨持有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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