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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人買受房屋須要經過許可

作者:林明綺 地政士
時事話題4
 
◎112.7.1以後,私法人買受什麼樣的房屋須要經過許可,拿到內政部許可函始可辦理登記?
 
一、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何謂供住宅使用之房屋?
(一) 成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用途為【住】、【住宅】字樣。
(二) 新建成屋:使用執照記載建物用途為【住】、【住宅】字樣。
(三) 預售屋:使用執照記載建物用途為【住】、【住宅】字樣。
 
※所謂【住】、【住宅】還包含【住宅用】、【住家用】、【集合住宅】等,不限於住、住宅二種字樣。
 
二、 私法人購買哪些成屋,不用經過許可?
(一) 記載建物用途為住商用、住工用或住宅混合使用。
(二) 無記載建物用途或用途為空白。
(三) 為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物,且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該建物用途為住或住宅,私法人提供當年度該建物房屋稅屬非住家用文件: 建管前的成屋建物謄本用途寫【住】,但房屋稅課稅係依營業稅課稅,此時亦不用經過許可。
(四) 為實施建築管理後之建物,私法人提供房屋用途非作住或住宅使用之證明文件:
成屋謄本用途登記【住宅】,但依都市計畫此區禁止做住宅使用,著名案例如大彎北段。
(五) 非供住宅使用之成屋、預售屋、新建成屋。
 
三、 112.6.29內政部台內地自第1120264143號,公告免經許可之情形,目前共有九種,礙於篇幅,之後再詳述。
 
四、 免經許可的即無平均地權條例第79-1條適用,無平均地權條例第79-1條適用即代表購入後不會有五年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的限制。
 
◎結論:
並非私法人購屋全部都要經過內政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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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人說話要有憑有據
 
112.6.9行政院 院臺建字第1121025278號令
中華民國112.2.8修正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第4條、第47-3條、第47-4條、第79-1條、第81-2條、第81-3條第1項及第81-4條,定自112.7.1施行。
 
►平均地權條例第79-1條
1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但私法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2前項許可之文件有效期限為一年。
3私法人取得第一項房屋,於登記完畢後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但因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移轉或讓與者,不在此限。
4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第一項許可案件,得遴聘(派)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
5第一項規定適用範圍、許可條件、用途、使用計畫內容、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免經許可情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第2條
1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情形外,應檢具使用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2前項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指成屋之建物登記謄本、新建成屋之使用執照或預售屋之建造執照記載建物用途為住或住宅字樣。
3成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記載建物用途為住商用、住工用或住宅混合使用。
二、無記載建物用途或用途為空白。
三、為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物,且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該建物用途為住或住宅,私法人提供當年度該建物房屋稅屬非住家用文件。
四、為實施建築管理後之建物,私法人提供房屋用途非作住或住宅使用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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